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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鑫涌律師事務所點評: 問題三:員工不勝任現有工作崗位,可否隨意調崗? 不勝任工作是企業調崗的常見理由,根據《勞動合同法》*四十條的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本條間接規定了在員工不勝任現有崗位的前提下企業有單方調崗的權利。 但該單方調崗的權利也不是不受任何約束
魏某是上海某電子設備公司職工,2008年4月22日,魏某因孕期不適,以手機短信形式告知經理:“我身體不舒服,明天請假到醫院看看。”經理未回復。次日上午魏某又電話向經理請假,并說明婦幼保健院已出具建議休息一月的醫療證明單。4月24日,公司以魏某“擅自連續曠工三天、嚴重違反公司管理制度”為由,決定自4月27日起解除勞動關系。后*判決,公司須在10日內恢復與魏小姐的勞動關系。 廣東鑫涌律師事務所許宜
基本案情 張某于1998年進入某照明電子(上海)有限公司從事質量檢驗的工作,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張某的月工資;同時,在《員工手冊》中約定“加班工資的基數為基本工資的70%”,某照明電子(上海)有限公司也是按照《員工手冊》的規定來支付加班費。2011年6月張某離職,并于同年8月申請勞動仲裁認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基數不符合法律規定,要求單位支付在職期間所有加班工資差額部分。 爭議焦點 1、 單位規章
針對僑香村部分福利房違規轉租現象,監管部門深圳市住建局前晚就監管處罰問題通報稱,根據《深圳市地區機關事業單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規定》規定,安居房(政策性住房)上市前,違反安居房管理規定,出租或轉租安居房的,由住宅管理部門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未經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改變安居房用途的,由住宅管理部門責令行為人限期將住房恢復原用途,并處以每套2萬元以下的罰款。 網友質疑:處罰兩萬元太輕應收回福利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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