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詞條說明
近日有網友在微博稱,懷疑廣州市內部分地區為防止流浪人員在立交橋底睡覺“影響市容”,而在橋底澆筑水泥錐。橋梁*受訪時稱廣州在上世紀90年代就有這樣的水泥錐,當時就是建來防流浪人員聚居的,但近年大多被挖走種上花草。 多處高架橋底澆筑水泥錐 日前有網友稱在白云區機場高速黃石南入口的高架橋下、天河區五山路與翰景路交界處的高架橋下等地面被人澆筑了水泥錐,用意是防止流浪人員在此聚居、睡覺等。經媒體曝光后,
案件簡介: 田某大學畢業后就留在了上海,至今在上海工作已近有10年。較近她找了一份在某公立醫院的工作,雖然醫院在招聘簡介上寫明要求想招聘一位“老中醫”,但經過與院長、人力資源主管面談后,院**對小田還是比較滿意,最后雙方簽訂了3年勞動合同,試用期三個月,期限自2012年3月28日起,職務為婦產科醫生。 雖然在入職的時候小田已經告訴醫院的招聘人員,她學的是中醫,但在她入職不久還是被從中醫部門調到西醫
案例: 周女士來電,近期買了一套房,開發商的預售合同承諾房屋層高為2.9米,但是交房后房屋質量保證書的層高只有2.8米,而經過業主自測層高在2.6-2.65米不等,業主集體找開發商討說法,開發商卻稱是代理公司制作預售合同文筆實物導致。請問律師我們需要如何維權? 廣東鑫涌律師事務所評論: 開發商的說法是在推卸責任,購房合同的訂立主體是周女士和開發商,從法律上講,合同首采文意主意(以寫入合同的文字為
【案情簡介】 被告張某于2003年11月25日進入原告某公司工作,雙方于2008年12月31日簽訂了期限為2009年1月1日到2011年12月31日的勞動合同。被告擔任某門店的電腦主任職務。2008年9月13日被告在原告舉辦中秋促銷活動期間,在征得了業務部賀財務部的同意后,以團購形式向某公司銷售30臺某**電腦。時候被告因工作失誤未按照原告的規定辦理團購申請單。2010年4月6日原告進行了通報,
公司名: 廣東鑫涌律師事務所
聯系人: 許宜群
電 話: 755-83283091
手 機: 13809892972
微 信: 13809892972
地 址: 廣東深圳羅湖區羅湖區深南東路2001號鴻昌廣場1109室
郵 編: 518031
公司名: 廣東鑫涌律師事務所
聯系人: 許宜群
手 機: 13809892972
電 話: 755-83283091
地 址: 廣東深圳羅湖區羅湖區深南東路2001號鴻昌廣場1109室
郵 編: 518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