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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到期后,雙方未續訂合同而繼續使用房屋的,一方能提出解除合同嗎?
租賃合同到期后,雙方未續訂合同而繼續使用房屋的,一方能提出解除合同嗎?答:房屋租賃合同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租賃雙方任何一方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涉及的服務內容:合同糾紛、債權債務、民間借貸糾紛、房產土地糾紛、交通事故(包括假肢賠償、死亡賠償)、保險金融糾紛、建設工程糾紛、股權糾紛、人身損害賠償等民商事案件。?律師介紹北京東迅律師創辦人、主任,北京市律師協會會員,全國律師協會會員。2002年通過國家首屆**考試**法律職業資格。2007年執業于律師。在從事法律服務十余年的過程中,堅持以*知識、服務為民為理念,積極鉆研法
當事人就未經工程竣工或消防驗收合格的房屋訂立租賃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當事人就未經工程竣工或消防驗收合格的房屋訂立租賃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答:(1)當事人一方以租賃房屋未辦理工程竣工或消防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為由,要求確認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2)租賃房屋因出租人原因未經工程竣工或消防驗收合格致使房屋不符合使用條件,承租人要求解除租賃合同的,應予支持。
經法院重新鑒定,法院可推翻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的結論,判令一方無責任(重新鑒定的,原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經法院重新鑒定,法院可推翻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的結論,判令一方無責任(重新鑒定的,原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案例總結:(1)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不是法院較終認定責任的依據,包括其中涉及的交警隊委托的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均需要當事人雙方質證和法院的審查。(2)審理中一方當事人不服交警隊委托的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可申請重新鑒定。根據《較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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