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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登記在男方名下,夫妻達成分居協議處分房產歸女方所有未登記,男方死亡時房產不屬于遺產,繼承人無權繼承
房產登記在男方名下,夫妻達成分居協議處分房產歸女方所有未登記,男方死亡時房產不屬于遺產,繼承人無權繼承?[裁判要旨]?(1)以男方名義購買房產并辦理了產權登記,后男方與女方達成《分居協議書》約定“房產歸女方擁有,女方可以任何方式處置這些房產,男方不得阻撓和反對,并有義務協辦相關事務。”該協議書屬于雙方基于夫妻關系作出的內部約定,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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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重新鑒定,法院可推翻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的結論,判令一方無責任(重新鑒定的,原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經法院重新鑒定,法院可推翻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的結論,判令一方無責任(重新鑒定的,原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案例總結:(1)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不是法院較終認定責任的依據,包括其中涉及的交警隊委托的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均需要當事人雙方質證和法院的審查。(2)審理中一方當事人不服交警隊委托的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可申請重新鑒定。根據《較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
交通事故中殘疾輔助器具(假肢)的更換周期。曾有建議主張“按受訴法院所在地人均期望壽命減去殘疾者實際年齡除以殘疾輔助器具使用年限的計算方法確定”。由于考慮到這主要是鑒定問題,《解釋》沒有以條文的形式規定如何確定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筆者注:實踐中一些地方法院確定二十年的賠償年限,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應首先按照輔助器具的配制機構意見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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